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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10-6-19 15:37:35     被浏览 385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京教高〔2007〕2号)等有关规定,2016-2017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经我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6-2017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6-2017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备案内容要求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要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要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办学类型包括民办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短期或业余培训、函授教育等。招生宣传的主体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2.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所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3.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13年以来)获取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4.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
  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备案和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要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要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学习形式要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
  3.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
  4.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培养目标是护士的护理类专业,招生对象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
  (三)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学业证书类别,应说明颁发主体及颁发办法
  1.被录取到普通本(专)科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 参加学校自设培训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境)外学校的课程(含知识产权)、师资、教材,颁发国外高校证书的,须经教育部或我委批准。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当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如“2+1”、“2+2”、“3+1”项目),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开展的中外合作交流项目,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交流项目,招生宣传内容可包括与国(境)外某高校合作交流、学分互认等内容,不得包含涉及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内容。
  6.学校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必须经我委2015年检查合格,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合作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经我委2014年检查评估合格。要按照主办高校相关要求,发布主办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承办校名义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相关“校外教学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作为承办校的招生信息备案。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1.收退费标准和办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在所属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的要求。
  2.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3.广告备案编号。
  4.指定查证网站:
  (1)http://www.bjedu.gov.cn(信息公开项下民办教育专栏); 
  (2)http://www.edu111.cn。
  三、备案程序
  (一)网络预审
  学校登陆上述指定查证网站下载《2019-202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学校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样稿应含文字、图片等内容,应为word文档;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若包含视频短片,提供互联网链接地址以接受预审。
  我委在收到学校通过网络报送的预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预审结果。未通过预审的学校应按书面要求对样稿进行修改,并重新接受预审。
  (二)纸质备案材料初审
  通过预审的学校,按照我委制发的《学校报送纸质备案材料明细表》要求,派本校相关工作人员报送相关纸质备案材料,接受初审。
  1.学校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骑缝章);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若包含视频短片,应报送视频光盘(一式1份)。
  (2)《备案表》(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也可根据本校招生宣传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报送份数。 
  (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需加盖学校公章)。
  2.学校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若往年已提供过相同材料且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报送。
  (1)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提交教育部或我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与国(境)外学校开展学分互认、聘请外教进行外语教学,资格证书培训,并且没有课程引进的中外合作交流项目,要提交相关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聘请外籍教师的(不含聘请的外语教学外教),需提交市外国专家局批件复印件;涉及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应提交教育部或我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与用人单位开展联合办学、订单培养、推荐就业等,要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有效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有效期要涵盖本期所招学生毕业时间。
  (3)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评奖结果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4)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需提交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聘书或聘用文件
应注明聘用期限,聘用期限应涵盖本期所招学生就读期间。
  (5)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3.我委收到学校报送的初审材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初审结果。未通过初审的学校应按书面要求补充有关备案材料及证明材料,或修改有关备案内容,重新接受初审。
  (三)备案材料复审
  我委对通过初审的备案材料进行复审,收到学校报送的初审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复审结果。对于符合要求上报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学校,发给《2019—202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回执》(见附件2)。
  未通过复审的学校,应按书面要求补充有关备案材料及证明材料,或修改有关备案内容,重新接受复审。
  (四)备案材料公示
  学校备案材料经复审通过后,我委将在指定的查证网站上公示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后的15日内,在学校网站公示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五)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样刊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15日内,将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刊送备案材料初审办公地点存档。 
  (六)备案有效期
  本学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效期自备案之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学年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如本学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与上一学年相比未发生变化,且相关证明材料均在有效期内,可简化备案程序,将上学年备案有效期延长至本学年。
  四、备案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
  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3月15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30-16:30。
  (二)受理地点
  1.办公地点:海淀区北四环中路展春园小区22号楼111房间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内;
  2.联 系 人:孙秀芹、杨星;
  3.联系电话:62383547、62380114(兼传真);
  4.电子邮箱:xiehuibeian@126.com 。
  五、备案管理机关和地点
  我委作为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
  1.办公地点: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523室;
  2.联 系 人:张子琎、杨俊;
  3.联系电话:51994834、5199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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